體育室設置辦法
中華民國 94 年 9月初訂
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0月0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
第一條 為辦理全校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事宜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章第十九條規定及本校實際需要,訂定本校體育室(以下簡稱本室)設置辦法。
第二條 本室置主任一人,綜理室務,由校長聘請體育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,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得連任一次為原則。
第三條 本室綜理全校體育教學及活動業務,並置體育教師、運動教練、行政助理二人及職員若干人。
第四條 本室設下列各種會議
ㄧ、 室務會議:由全體專任體育教師組成之,為室務最
高決策會議,室主任擔任會議主席。每學期至少召
開二次會議,討論本校體育教學、體育活動及體育
學術研究與發展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邀
請兼任體育教師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二、 室教師評審委員會: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,設立室教師評審委員會,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三、 課程規劃委員會:由體育專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,室主任擔任召集人。規劃全校體育課程,協調體育課程師資與資源等相關事宜。
四、 教學研究會:置召集人一人,綜理教學及研究等相關業務。
五、 其他相關會議:為配合其他相關業務之推展,必要時,得設其他委員會。其相關辦法另訂之。
第五條 本校專任體育教師需配合本室業務,由室務會議中協調選擇成員,以襄助室務。
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,送校務會議通過後,呈校長核定後實施,
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