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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器具使用規則

運 動 器 具 借 用 規 則

一、

 

本校為便利學生運動起見,特備置各種運動用具以便借用。

 

二、

 

運動用具除體育課外,只有課外運動時出借,假日例外。

 

三、

 

體育課時,由各班康樂股長填寫借物單領取之。

 

四、

 

課外運動時,由各隊(組)負責人填寫領取單。

 

五、

 

遇有必要時,須得保管員認可後,方可填寫領取單。

 

六、

 

運動完畢後或所借用時間屆滿,即須繳還,以免妨礙他人借用。

 

七、

 

所借用運動器具過時交還者,視其情節,得送請生活輔導組處分之。

 

八、

 

學生借用器具如有故意損壞或遺失,除照校規議處外,尚須照價賠償。

 

九、

 

所借用球類,如使用破損,即須繳還。

 

十、

 

所借用器材自然損壞時,亦須交還待檢,不得自由拋棄,否則照價賠償。

 

十一、

 

天雨時得酌量停止使用。

 

十二、

 

體育室於必要時,得將借出用具立刻追還。

 

十三、

 

本規則經體育運動委員會通過,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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