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動器具使用規則
運 動 器 具 借 用 規 則 | |
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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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為便利學生運動起見,特備置各種運動用具以便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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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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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用具除體育課外,只有課外運動時出借,假日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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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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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課時,由各班康樂股長填寫借物單領取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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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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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外運動時,由各隊(組)負責人填寫領取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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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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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有必要時,須得保管員認可後,方可填寫領取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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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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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完畢後或所借用時間屆滿,即須繳還,以免妨礙他人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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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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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借用運動器具過時交還者,視其情節,得送請生活輔導組處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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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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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借用器具如有故意損壞或遺失,除照校規議處外,尚須照價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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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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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借用球類,如使用破損,即須繳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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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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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借用器材自然損壞時,亦須交還待檢,不得自由拋棄,否則照價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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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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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雨時得酌量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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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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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室於必要時,得將借出用具立刻追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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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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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則經體育運動委員會通過,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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